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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印发《新疆区域发电企业发电权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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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印发《新疆区域发电企业发电权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完善交易机制,推进发电权市场化交易近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印发了印发《新疆区域发电企业发电权交易实施细则(暂行)》,详情如下:

     第一,发电权替代交易是指以市场化方式实现发电机组、发电企业之间电量替代的交易行为,也称替代发电交易。

     第二,适用新疆区域内所有公用发电企业(发电机组)将高能耗机组电量向低能耗、环保设施完善的机组或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机组)转让,以及拥有发电权的发电企业转让其发电权的交易行为。

     第三,坚持市场化方向和市场主导、“安全第一”、稳妥推进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四,规定了交易类型。在役发电机组交易电量不应高于根据国家优先发电量和通过市场化交易取得的合同电量的总和。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合同电量不得主动通过市场交易转让。替代交易发电量与上网电量的折算。

     第五,确定了交易的市场成员和权责和交易价格确认原则,优先执行发电权交易电量。

     第六,阐述了价格申报、电量申报、交易市场准入与退出、交易市场交易主体注册与注销的方法。


文章来源:国际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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